一、博士后支持政策
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,按其在站实际月数,给予每人每月 2500 元生活补助,期限最长为 2 年。对新获批(备案)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(流动站)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,市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、20 万元奖励;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 1 名博士后人员,市财政给予 10万元经费补助。为鼓励出站博士后在东营就业创业,对出站来(留)东营企业工作的博士后,给予每人 25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,0546-8386057
二、企业新聘用大学生人才补贴
对企业新聘用来我市首次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,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,且申报时为在职状态,博士研究生 5 年内给予每人每月 4000 元人才补贴,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 3 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、1000 元人才补贴,其中,属于“双一流”高校毕业生的,生活补贴标准提高 50%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,0546-6378978
三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助
自 2013 年起,我市吸纳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,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已满 3 年(与当年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)的中小企业,按吸纳本科以上毕业生数量享受每人 10000 元补助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,0546-6378978
四、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
实习实训人员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、技工院校和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(境)外高校在校生。实习实训补贴按吸纳实习实训人数及实习期限给予基地生活补贴,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0 元,补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,0546-6378978
五、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
离校 3 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 16-24 周岁青年,毕业前 3 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 。见习期限为 3-12 个月就业见习补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 60%,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%以上的见习单位 ,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 70%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,0546-6378978
六、未就业大学生生活补助
2017 年起,来我市落户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和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(境)外高校毕业 5 年内,在东营登记失业且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,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就业大学生从登记失业的第 7 个月起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的补助,最长不超过 6 个月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,0546-6378978
七、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
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,且 2020 年 12 月29 日(含)之后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(此前在我市无购买商品住房记录)的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和“双一流”高校本科毕业生。符合条件的,分别给予 20 万元、10 万元、5 万元购房补贴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,0546-6378978
八、一次性创业补贴
一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(2013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)、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,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(企业法人)、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,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,补贴标准为 1.2 万元。其中,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和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(境)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5 年内大学生(以下简称“大学生人才”)或在校大学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,补贴标准为每户 20000元。二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自主创业成功,首次领取营业执照(注册日期 2015年 10 月 1日后),正常经营满 12 个月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,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,补贴标准为每户 4000 元(申请时在劳动法定年龄内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除外)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,0546-6378963
九、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
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,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(不含创业者本人,下同)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,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,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,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。其中,招用大学生人才的,按每个岗位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,0546-6378963
十、创业场所租赁补贴
在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基础上,女性四十周岁或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、夫妻双方失业的家庭成员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、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人员和毕业 5年内高校毕业生(含技师学院)和在校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自主创业成功,在所租赁固定场地正常经营满 12 个月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创业者,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。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,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,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 2 年。其中,大学生人才租赁经营场地创业,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减免的,可申请每年 10000 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,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(申请时在劳动法定年龄内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除外)。
政策解答单位: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,0546-63789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