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创业(孵化)基地
入驻项目财务监管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,加强财务管理,确保创业项目经营工作顺利进行,结合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创业(孵化)基地具体情况,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定;
第二章 项目财务管理
第二条 每个入驻项目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;
第三条 入驻项目需建立账册,做好项目的固定资金、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工作;
第四条 入驻项目的货币收入和支出必须入账,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,做到逐笔记录、日清月结、账款相符;
第五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,入驻项目的大额现金收入应予当日送存银行,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。非营业时间入驻项目的办公室内不留现金;
第六条 加强发票管理,发票是单位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开具、收取的收付款凭证。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,根据不同经营形式,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。商品进货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记账凭证;
第七条 应收账款要及时收回;
第三章 财务监管
第八条 按照创业(孵化)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,入驻项目需编制财务月报表,将主营业务收入、支出、税费、利润等情况定期上报;
第九条 创业(孵化)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,根据项目上报的财务报表,进行合理的分析,对存在问题的项目重新进行审核,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条最终解释权归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创业(孵化)基地管理服务中心所有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