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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创业(孵化)基地项目入驻审批工作条例

    作者:       编辑:       复审:       终审:       来源:       发布时间:2018-03-14      

     

    第一章  总则

     

    第一条  为规范入驻项目的决策行为,防范和控制风险,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  设立与审批范围

    第二条  创业(孵化)基地设项目评审委员会,为项目审批的常设决策机构。评审会的审批工作为创业(孵化)基地的项目入驻审批。  

    第三条  审评委员会按照创业(孵化)基地的有关规定,本着客观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依法、独立开展审批工作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  评委会组成

    第四条  项目审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委员四人。

    第五条  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:

    (一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,无舞弊等不良记录;

    (二)具有较强的责任心,遵守职业道德;

    (三)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,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,具有较好的沟通和技巧;

    (四)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;

    (五)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;

    (六)具有较强的组织、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。

    第八条  评委的工作职责

    (一)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执行创业(孵化)基地的制度和规定;

    (二)认真分析报审资料,掌握业务基本情况,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,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,独立出具明确的审评意见,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控制业务的开展

    (三)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判评,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意见

    (四)在审批的过程中,坚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控制风险,确保审批质量,对审批的结果负责

    (五)项目涉及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。

    第九条  审批结果的产生

    (一) 赞成的意见为表决总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,表决结果为通过;

    (二)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;

    (三)项目未通过表决,可进行复试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  附则

    第十条  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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