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入驻项目的决策行为,防范和控制风险,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范围
第二条 创业(孵化)基地设项目评审委员会,为项目审批的常设决策机构。评审会的审批工作为创业(孵化)基地的项目入驻审批。
第三条 审评委员会按照创业(孵化)基地的有关规定,本着客观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依法、独立开展审批工作。
第三章 评委会组成
第四条 项目审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委员四人。
第五条 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:
(一)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,无舞弊等不良记录;
(二)具有较强的责任心,遵守职业道德;
(三)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,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,具有较好的沟通和技巧;
(四)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;
(五)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;
(六)具有较强的组织、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。
第八条 评委的工作职责
(一)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执行创业(孵化)基地的制度和规定;
(二)认真分析报审资料,掌握业务基本情况,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,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,独立出具明确的审评意见,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控制业务的开展;
(三)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判评,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意见;
(四)在审批的过程中,坚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控制风险,确保审批质量,对审批的结果负责;
(五)对项目涉及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。
第九条 审批结果的产生
(一) 赞成的意见为表决总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,表决结果为通过;
(二)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;
(三)项目未通过表决,可进行复试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